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8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治理条例》已经202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12月9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さ笔氯撕戏ㄈɡ,防备化解风险,推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司法,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表,获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凭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钱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表(以下简称境表)的非银行机构拟为境内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该当遵循本条例划定在境内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度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展业务,该当遵守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平正竞争的准则,以提供幼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守护国度金融安全,不得侵害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
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治理,该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度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萦绕服求实体经济,两全发展和安全,守护平正竞争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执行监督治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凭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推广监督治理职责。
第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反电信网络诳骗、防备和措置犯法集资、进攻打赌等划定,采取必要措施防备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设立、调换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该当表明“支付”字样。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得在单元名称和经营领域中使用“支付”字样,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度还有划定的之表。支付业务许可被依法注销后,该机构名称和经营领域中不得持续使用“支付”字样。
第七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划定,并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切合本条例划定的注册本钱;
(二)重要股东、现实节造人财政情况和诚信纪录优良,最近3年无沉大违法违规纪录;重要股东、现实节造报答公司的,其股权结构该当清澈通明,不存在权属纠纷;
(三)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熟悉有关司法律规,拥有推广职责所需的经营治理能力,最近3年无沉大违法违规纪录;
(四)有切合划定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险措施以及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节造微风险治理造度、退出预案以及用户权利保险机造;
(六)司法、行政律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划定的其他审慎性前提。
第八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该当为实缴钱币本钱。
中国人民银行凭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领域和业务规模等成分,能够提高前款划定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该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第九条 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切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划定前提的资料。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宣告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布告;决定不予核准的,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
支付业务许可证该当载明非银行支付机构能够从事的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领域。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支付业务许可证后,该当实时向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交易牌照。
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后无正当理由陆续2年以上未发展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注销支付业务许可。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重要经营场所该当与登记的住所维持一致。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在住所地点地以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线下经营的特约商户提供支付服务的,该当依照划定设立分支机构,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登记。
本条例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定支付服务和谈,由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和谈为其实现资金结算的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下列事项,该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一)调换名称、注册本钱、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领域;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换住所;
(三)调换重要股东或者现实节造人;
(四)调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治理人员;
(五)归并或者分立。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调换名称、注册本钱的,中国人民银行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申请办理前款所列其他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核准后,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向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终止支付业务的,该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销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注销支付业务许可或者被中国人民银行撤除支付业务许可证、撤销支付业务许可的,该当依照划定造订切实保险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的规划,并向用户布告。非银行支付机构遣散的,还该当依法进行算帐,算帐过程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许可注销手续后,方可向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办理调换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定
第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业务凭据能否接管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买卖处置两种类型,但是单用处预付卡业务不属于本条例划定的支付业务。
储值账户运交易务和支付买卖处置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监督治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造订。
第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依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领域从事支付业务,未经核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核准的其他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大局犯法让渡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依照审慎经营要求,成立健全并落实合规治理造度、内部节造造度、业务治理造度、风险治理造度、突发事务应急预案以及用户权利保险机造。
第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具备必要和独立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依照强造性国度尺度以及有关网络、数据安全治理要求,确保支付业务处置的实时性、正确性和支付业务的陆续性、安全性、可溯源性。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系统及其备份该当存放在境内。
第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境内买卖提供支付服务的,该当在境内实现买卖处置、资金结算和数据存储。
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跨境买卖提供支付服务的,该当遵守跨境支付、跨境人民币业务、表汇治理以及数据跨境流动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与用户签定支付服务和谈。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依照平正准则拟定和谈条款,并在其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利用法式等的显著地位予以公示。
支付服务和谈该当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权势使命、支付业务流程、电子支付指令传输蹊径、资金结算、纠纷处置准则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且不得蕴含排除、限度竞争以及不合理地免去或者减轻非银行支付机构责任、加沉用户责任、限度或者排除用户重要权势等内容。对于和谈中足以影响用户是否赞成使用支付服务的条款,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采取合理方式提醒用户把稳,并依照用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注明。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调换和谈内容的,该当充分征求用户定见,并在本条第一款划定的显著地位布告满30日后方可调换。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以数据电文等书面大局与用户就调换的和谈内容达成一致。
第二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成立持续有效的用户尽职调查造度,依照划定鉴别并核实用户身份,相识用户买卖布景微风险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治理措施。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的主题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置。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自行实现特约商户尽职调查、支付服务和谈签定、持续风险监测等业务活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依法设立或者从事犯法经营活动的商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储值账户运交易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的,该当遵守司法、行政律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账户治理的划定。国度疏导、激励非银行支付机构与贸易银行发展合作,通过银行账户为单元用户提供支付服务。
前款划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成立健全支付账户开立、使用、调换和撤销等业务治理微风险治理造度,预防开立匿名、化名支付账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险支付账户安全,发展异常账户风险监测,防备支付账户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本条例所称支付账户,是指凭据用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提议支付指令、反映买卖明细、纪录资金余额的电子簿纪录体。支付账户该当以用户实名开立。
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犯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
第二十四条 从事储值账户运交易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将从用户处获取的预付资金实时等值转换为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资金余额。用户能够依照和谈约定提取其持有的余额,但长短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向用户支赋予其持有的余额有关的利钱等收益。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将收款人和付款人信息等必要信息蕴含在电子支付指令中,确保所传递的电子支付指令的齐全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成篡改。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伪造、变造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以算帐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认可的安全认证方式接见账户,不得违反划定留存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敏感信息。
第二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凭据用户提议的支付指令划转备付金,用户备付金被依法冻结、扣划的之表。
本条例所称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办理支付业务而现实收到的预收待付钱币资金。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大局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该当切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划定。
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切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贸易银行。
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存放备付金的账户申请冻结或者强造执行,司法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三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算帐机构处置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发展的支付业务,遵守算帐治理划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算帐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向算帐机构实时报送真实、正确、齐全的买卖信息。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依照结算治理划定为用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采取风险治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妥善保留用户资料和买卖纪录。有关机关遵循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查问用户资料、买卖纪录及其持有的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资金余额,或者冻结、扣划用户资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予以共同。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置用户信息,该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准则,公开用户信息处置规定,明示处置用户信息的主张、方式和领域,并获得用户赞成,司法、行政律例还有划定的之表。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遵循司法、行政律例、国度有关划定和双方约定处置用户信息,不得网络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用户信息,不得以用户不赞成处置其信息或者撤回赞成等为由回绝提供服务,处置有关信息属于提供服务所必须的之表。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经授权的接见以及用户信息泄露、篡改、迷失,不得犯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用户信息。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其关联公司共享受户信息的,该当奉告用户该关联公司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就信息共享的内容以及信息处置的主张、期限、方式、;ご胧┑然竦糜没Уザ涝蕹。非银行支付机构还该当与关联公司就上述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势使命等作出约定,并对关联公司的用户信息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用户信息处置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用户发现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司法、行政律例、国度有关划定或者双方约定处置其信息的,有官僚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删除其信息并依法承担责任。用户发显熹信息不正确或者不齐全的,有官僚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更正、补充。
第三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关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被依法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者处置幼我信息达到国度网信部门划定数量的,其在境内网络和产生的幼我信息的处置当当在境内进行。确需向境表提供的,该当切合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度有关划定,并获得用户单独赞成。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境内网络和产生的沉要数据的出境安全治理,遵循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遵循有关价值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合理确定并公开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尺度,进行明码标价。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地位以及业务办理蹊径的关键节点,清澈、齐全表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尺度、限度前提以及有关要求等,保险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用度。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实时妥善处置与用户的争议,推广投诉处置主体责任,切实;び没Ш戏ㄈɡ。
国度激励用户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使用排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现实节造人该当遵守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治理划定,不得存在以下情景:
(一)通过特定主张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躲避监管;
(二)通过违规发展关联买卖等方式侵害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其用户的合法权利;
(三)其他可能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治理产生沉大不利影响的情景。
统一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两个及以上统一业务类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或者表决权。统一现实节造人不得节造两个及以上统一业务类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度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该当依照划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支付业务信息、经审计的财政管帐汇报、经营数据报表、统计数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与公司治理、业务运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划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分类评级,并凭据分类评级了局执行分类监督治理。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造订系统沉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认定尺度和监督治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推广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查抄和非现场监督治理;
(二)进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务有关的单元和幼我,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务有关的事项作出注明;
(四)查阅、复造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务有关的单元和幼我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业务系统;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和业务系统,能够予以封存、扣押;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掌管人核准,查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务有关的单元账户信息。
为防备风险、守护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能够采取责令更正、监管发言、出具警示函、向社会颁布风险提醒等措施。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推广职责,进行现场查抄或者调查,其现场查抄、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该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法律文书。现场查抄、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法律文书的,被查抄、调查的单元和幼我有权回绝。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推广职责,被查抄、调查的单元和幼我该当共同,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业务系统,不得回绝、反对和隐瞒。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产生对其经营发展、支付业务不变性和陆续性、用户合法权利产生沉大影响事项的,该当依照划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汇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重要股东拟质押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的,该当依照划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汇报,质押的股权不得超过该股东所持有该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总数的50%。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执行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市场平正竞争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在推广职责中发现非银行支付机构涉嫌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该当将有关线索移送有关法律部门,并共同其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产生风险事务的,该当依照划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汇报。
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凭据必要将风险情况传递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点地处所人民当局。处所人民当局该当共同中国人民银行做好有关风险措置工作,守护社会不变。
第四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产生风险事务影响其正常运营、侵害用户合法权利的,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分辨情景,对非银行支付机构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重要股东推广补充本钱的监管承诺;
(二)限度沉大资产买卖;
(三)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或者限度其权势。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治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度奥秘、贸易奥秘和幼我信息,该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该当遵循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度有关划定,美满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风险防备化解措施,化解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核准,擅自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及5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掌管人、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忠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所人民当局该当予以共同。
第四十八条 以糊弄、虚伪出资、循环注资或者利用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伎俩申请设立、归并或者分立非银行支付机构、调换非银行支付机构重要股东或者现实节造人,未获核准的,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加申请有关许可。申请已获核准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撤销有关许可,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及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加申请有关许可。
第四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责令其期限更正,赐与忠告、传递品评,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能够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及10万元的,能够并处50万元以下?;情节严沉或者逾期不更正的,限度部门支付业务或者责令破产整顿:
(一)未在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
(二)未成立健全或者落实有关合规治理造度、内部节造造度、业务治理造度、风险治理造度、突发事务应急预案或者用户权利保险机造;
(三)有关业务系统、设施或者技术不切合治理划定;
(四)未依照划定报送、保留有关信息、资料或者公示有关事项、推广汇报要求;
(五)未经核准调换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四项划定的事项,或者未依照划定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责令其期限更正,赐与忠告、传递品评,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及5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下?;情节严沉或者逾期不更正的,限度部门支付业务或者责令破产整顿,直至撤除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一)未依照划定与用户签定支付服务和谈,办理资金结算,采取风险治理措施;
(二)未依照划定实现特约商户尽职调查、支付服务和谈签定、持续风险监测等业务活动;
(三)将主题业务或者有关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置;
(四)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者除犯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表,支付账户被违规使用;
(五)违规向用户支付利钱等收益,或者违规留存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敏感信息;
(六)未依照划定存放、划转备付金;
(七)未遵守跨境支付有关划定;
(八)未依照划定终止支付业务。
第五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责令其期限更正,赐与忠告、传递品评,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及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情节严沉或者逾期不更正的,限度部门支付业务或者责令破产整顿,直至撤除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大局犯法让渡行政许可;
(二)超出经核准的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领域发展支付业务;
(三)为犯法从事非银行支付业务的单元或者幼我提供支付业务渠路;
(四)未经核准调换重要股东或者现实节造人,归并或者分立;
(五)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或者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六)无正当理由中断支付业务,或者未依照划定处置电子支付指令;
(七)发展或者变相发展算帐业务;
(八)回绝、反对、逃避查抄或者调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有关文件、资料或者业务系统。
第五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划定处置用户信息、业务数据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幼我信息;しā贰ⅰ吨谢嗣窆埠凸绨踩ā贰ⅰ吨谢嗣窆埠凸莅踩ā返抛泄鼗ń写Ψ。
第五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依照划定成立用户尽职调查造度,推广有关使命,或者存在表汇、价值违法行为的,以及任何单元和幼我犯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进行处罚。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经核准从事依法需经核准的其他业务的,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现实节造人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责令其期限更正,赐与忠告、传递品评,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及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睿
(一)通过特定主张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躲避监管;
(二)通过违规发展关联买卖等方式侵害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其用户的合法权利;
(三)违反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治理划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重要股东违反本条例关于股权质押等股权治理划定的,遵循前款划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遵循本条例划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处罚的,凭据具体情景,能够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赐与忠告、传递品评,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划定,情节严沉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能够不容其在肯定期限内担任或者平生不容其担任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依法赐与处罚:
(一)违反划定审查核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调换、终止申请等事项;
(二)泄露推广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度奥秘、贸易奥秘或者幼我信息;
(三)滥用权柄、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支付算帐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发展行业自律治理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
支付算帐行业自律组织能够造订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执行前已依照有关划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法子,由中国人民银行划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